Article 49

In force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本条第(二)项所列证、书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