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图书室等;
(二)开展民间艺术表演;
(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
(四)制作、经营传统手工艺品;
(五)开办、经营文化客栈、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六)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前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环境,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