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