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均有制止或者向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均有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