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