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房地产开发;
(二)开山采石;
(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四)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五)新建高尔夫球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三)新建水电站;
(四)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
(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