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明确森林、草原、林地、草地、耕地及其边缘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穿越防火区及其边缘的道路两旁应当设立警示标志。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防火期内,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生活用火。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