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环城水带建设应当加强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害生物无公害化防治、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在环城水带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景观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景观、环境的影响。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做好景观环境修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