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专门管理区域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根据职责进行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负有查处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