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义务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腾退房屋、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房屋、不交出土地,也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