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未利用地转用与征收按照农用地转用与征收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