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严格控制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措施加强耕作层保护,并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