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复垦义务。占用耕地的,应当保障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者按照规定开具银行保函。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或者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复垦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未缴纳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复垦费之日起代为组织复垦,并在一年内完成。
土地复垦费按照未达到土地复垦要求的面积以及本市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标准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