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的行为,实行占补平衡管理,并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且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