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结果进行审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