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糖、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有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