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改正,运输工具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建立台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至指定地点,对运输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对运输单位处一千元罚款;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飞扬造成污染的,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可以扣押车辆至指定场所。造成道路或者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行为人未立即清除污染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规定运输垃圾,逾期不改正的,运输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