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损害、砍伐、擅自移植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二倍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绿地、设施原状,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