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人员,运输工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所,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四)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按照约定时间或者采取预约方式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每天定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六)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备;
(七)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