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配置、更换、清洁收集容器,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五)劝告、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置,并交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

(七)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