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等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捐赠、寄存闽台关系档案。接受捐赠或者寄存的单位应当与捐赠者或者寄存者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向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捐赠闽台关系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颁发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感谢;捐赠重要、珍贵闽台关系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接受捐赠的单位可以为捐赠者提供档案修复、数字化处理、复制等服务。

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所捐赠档案的保护利用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