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