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协助巡护制度,积极支持发展志愿者、流域生态保护组织等协助巡护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协助巡护,参与和监督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