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现有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源、能源投入产出状况;

(二)实际经济收益状况;

(三)技术应用成果情况;

(四)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情况;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趋势;

(六)产业以及产品竞争力;

(七)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其他需要评估、论证的项目。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产业以及应用技术进行优化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