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闽江、九龙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跨界断面监测、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