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