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检查井、雨水管网以及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该设施的所有权人及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同意,并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