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私搭乱建,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损坏绿地,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民政主管部门发挥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职能作用,负责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相关政策的研究,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

(四)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卫健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验、检测等工作,打击非法行医;

(八)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构)筑物的认定;

(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