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新建物业或者已完成分户改造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成分户改造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设施设备,按照专业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实施维修、养护。

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有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