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百分之十以上的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住建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经评估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或者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并向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由住建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