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及其委员的补选等工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告知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接受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