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居(村)民委员会核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筹备经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