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上位法和本条例规定编制、调整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对不符合占用沿海防护林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未依法查处破坏沿海防护林森林资源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沿海防护林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