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因管道、管线施工等原因,经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使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沿海防护林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归还林地并在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不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不得使用沿海防护林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