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界定保护范围和禁止开发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