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方案经联合审查通过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涉及搬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明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并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土地供应的,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产权归集、土地前期准备等工作,配合完成规划优化和土地供应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