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肥乡区、永年区、峰峰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重点任务等内容,并初步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