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不得销售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零部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依法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常态化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