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防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楼入户”。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开展灭火技能训练、防火巡查培训,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及时、就近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组织疏散、科学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