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处于突发失管、弃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应急服务,并公示应急服务的事项、期限、费用等相关内容。应急服务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应急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并向应急服务人支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服务期间指导业主决定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