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下列情形履行职责: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并协助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并协助推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领取工作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