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共有收益或者维修资金;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四)虚构、隐匿、篡改、毁坏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其他业主签名;
(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提出辞职请求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丧失业主身份或者单位业主撤销授权的,其成员或者候补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