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维修资金;
(三)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依法使用维修资金。
前款事项应当由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第二项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一项和第三项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