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