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与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心理健康促进,是指制定及实施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措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条例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