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参与或者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国际科学技术组织,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境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独立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牵头或者参与本省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境外的科研机构、科技人才联合申报本省的科技计划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