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