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

(一)指定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药械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三)指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指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提出急需港澳药械进口申请的;

(五)药械经营企业、指定医疗机构未建立并实施急需港澳药械进货查验和追溯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