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