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场所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不得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经营活动。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发展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不得对外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